(2015)郎民一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338号原告:汪某某,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