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告巴某甲诉被告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甲,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巴某甲,女,蒙古族,1972年出生,住德令哈市。被告巴某乙,男,蒙古族,1980年出生,住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甲诉被告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巴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某甲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桂 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