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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告巴某甲诉被告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甲,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巴某甲,女,蒙古族,1972年出生,住德令哈市。被告巴某乙,男,蒙古族,1980年出生,住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甲诉被告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巴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某甲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桂 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