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韩琼、杨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琼,杨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329号申请执行人韩琼。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法定代理人韩琼,系杨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宣利,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韩飞,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54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第三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温国堡村之名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温国堡村之名的账户存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山祥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