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廖六波与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六波,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廖六波,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邓东,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21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内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