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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龙山县湘源电力有限公司每月有工资收入993.01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5)龙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扣留,截止2015年10月9日,扣留的被执行人工资收入9900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需偿还的借款本金36900元(其中30100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6800元不支付利息)及所承担的诉讼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成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