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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雪珍与刘勇、靖大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珍,刘勇,靖大云,董其勇,夏继锋,贺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667-1号申请执行人杨雪珍,居民。被执行人刘勇,居民。被执行人靖大云,居民。被执行人董其勇,居民。被执行人夏继锋,居民。被执行人贺方文,居民。申请执行人杨雪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勇、靖大云、董其勇、夏继锋、贺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3)邳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刘勇、靖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雪珍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348000元,共计1298000元。董其勇、夏继锋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贺方文对上述债务中的852500元负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648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082元,由刘勇、靖大云、董其勇、夏继锋、贺方文负担。因被执行人刘勇、靖大云、董其勇、夏继锋、贺方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雪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勇、靖大云、董其勇、夏继锋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通过公安局车辆管理中心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工资被另案冻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6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