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911号原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谢海榆。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东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载明工程地点在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菲二O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