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锁与被告赵联庆、赵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锁,赵联庆,赵振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吴锁,男,1982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樊运涛,微山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联庆,男,1988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振伟,男,1992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锁与被告赵联庆、赵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联庆、赵振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锁撤回对被告赵联庆、赵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吴锁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