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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锁与被告赵联庆、赵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锁,赵联庆,赵振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吴锁,男,1982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樊运涛,微山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联庆,男,1988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振伟,男,1992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锁与被告赵联庆、赵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联庆、赵振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锁撤回对被告赵联庆、赵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吴锁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