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多彩化工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彩信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36号原告:义乌市多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添木。委托代理人:吕明臣,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彩信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卫英。原告义乌市多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彩信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多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国才人民陪审员 朱爱华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