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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审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与厦门前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思执审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号*座*楼。法定代表人李智国,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陈竑、颜耿逸,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厦门前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二号F19C室。法定代表人于鹏。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厦)文执罚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厦门前网科技有限公司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经调查:被执行人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闽网网文(2011)0444-017),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在线服务。在www.wowan365.com(我玩网)内运营的“烈火战神”游戏中,游戏可正常打怪升级。游戏中设置“寻宝”按钮,可以在跳出的弹窗引导下使用法定货币进行充值,获得“元宝”,通过点击“寻宝一次”获得不固定种类的游戏虚拟产品。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被执行人违法情节轻微,未发现违法所得,依《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被执行人收到涉案处罚决定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对罚款10000元的执行内容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厦)文执罚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18日在厦门日报上刊登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厦)文执催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并刊登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程序及行政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起诉,又未按期履行义务,涉案行政决定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厦)文执罚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10000元。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王叶萍审 判 员  蔡 乾代理审判员  简振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邱 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