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李某某遗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刑初字第271号自诉人常某某,女。被告人李某某,男。自诉人常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虐待罪、遗弃罪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常某某以与被告人李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常某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自诉人常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晓萍审 判 员 芦永吉代理审判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成永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