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木依丁与马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依丁,马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木依丁,男,维吾尔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玉杰,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义文,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木依丁与被告马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依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木依丁负担。审判员 霍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哈迪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