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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木依丁与马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依丁,马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木依丁,男,维吾尔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玉杰,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义文,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木依丁与被告马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依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木依丁负担。审判员  霍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哈迪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