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爱香诉刘积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香,刘积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86号原告刘爱香,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刘积明,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香与被告刘积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爱香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城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