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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立终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国辉、赵松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辉,赵松社,毕荣琴,洛阳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辉,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松社,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荣琴,女,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徐超峰,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副88号。负责人王汉有,总经理。上诉人张国辉、赵松社与被上诉人毕荣琴、洛阳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张国辉、赵松社不服本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4)洛开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国辉、赵松社分别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国辉、赵松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辉、赵松社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杨 洪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索青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