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吕海龙与苏相威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龙,苏相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库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吕海龙,男,汉族。被执行人:苏相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吕海龙与被执行人苏相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1600元。本案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 � 雨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艾尼瓦尔卡德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