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曹英杰申请孙艳峰、奚冰凤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英杰,孙艳峰,奚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曹英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孙艳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奚冰凤,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曹英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艳峰、奚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奚冰凤因病死亡,被执行人孙艳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3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