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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19号原告:孙某,男,1990年2月21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董斌,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