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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姜孝玉与何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40号原告姜孝玉,男,汉族。被告何小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孝玉与被告何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孝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孝玉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孝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姜孝玉负担。审判员  韩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