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张建滨、赵志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张建滨,赵志红,徐艳妮,崔治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472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强,行长。被告:张建滨。被告:赵志红。被告:徐艳妮。被告:崔治夏。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被告张建滨、赵志红、徐艳妮、崔治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相关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建滨、赵志红、徐艳妮、崔治夏的银行存款116669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希君审判员 吉延东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宫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