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小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春万科物业有限公司与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小初字第3号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369号。法定代表人:向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玉兰,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波,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