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单玉真、王佳铭、王单永、王楠、单青诉被告河南通利量贩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叶广振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玉真,王佳铭,王单永,王楠,单青,河南通利量贩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叶广振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826号原告单玉真,女,汉族。原告王佳铭,男,汉族。原告王单永,男,汉族。原告王楠,女,汉族。原告单青,女,汉族。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小海,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通利量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辉,经理。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浩,经理。委托代理人聂俊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叶广振,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碧水云天**号楼*单元*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玉真、王佳铭、王单永、王楠、单青诉被告河南通利量贩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叶广振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单玉真、王佳铭、王单永、王楠、单青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玉真、王佳铭、王单永、王楠、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