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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资阳市越阳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越阳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越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培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资阳市越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资阳市越阳建材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1261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XXX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