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塔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与被告葫芦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葫芦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指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塔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张磊,男。被告葫芦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杜晓理。被告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指挥部。法定代表人杜晓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葫芦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磊在法定期限内未能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