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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敏珠与常希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珠,常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438-1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珠。被执行人常希龙。申请执行人张敏珠与被执行人常希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2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希龙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敏珠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已将案款4750元及执行费50元已扣至本院,现本院已将案款全部退还于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43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