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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科与河南华邦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科,河南华邦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王科,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华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石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科与被执行人河南华邦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科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鹤壁市山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山劳人仲裁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