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山与被告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山,宋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李忠山,居民。被告宋丹丹,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山诉被告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忠山负担。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