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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承德市众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李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众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诚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李云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承德市众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承德双桥区秀美家园居住小区第C幢104、204铺。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峰,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河北诚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隆化县隆化镇北安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秀洪,职务经理。被告李云彩,市民,住江苏省阜宁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袁瑞增,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众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诚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李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众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 判 长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苏 颖代理陪审员  徐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