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段朝晖,资兴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桥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原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朝晖,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某诉称,1983年6月,同一村组的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83年农历12月1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宴席。婚后,原、被告生育两个女儿,现均成年,且大女儿已经结婚生子。结婚后,被告因原告婚前与他人谈过恋爱而多次羞辱、殴打原告。婚后几十年,原告虽然多次遭受被告的羞辱和殴打,但是仍将两个女儿抚养成人。2002年,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的虐待而去广东务工。2005年,大女儿生育小孩需要人照顾,原告回到家中与被告一起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尚可。从2012年开始,被告又多次羞辱、殴打原告并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至今流浪在外。2015年8月19日,被告将原告打伤,派出所民警出警制止,后原告在医院治疗。被告好吃懒做,经常赌博,没有家庭责任心。被告的这些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0万元(彭市街上带门面房子一栋、农科组房子一栋);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某某辩称,第一,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因原告婚前与他人谈过恋爱并打过胎儿多年来心中不悦,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第二,被告并未有好吃懒做、赌博行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结婚前系同一村组人。1983年6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期间感情尚可。1983年农历12月19日,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蒋某甲,1984年农历润10月20日出生,现已结婚生子。二女儿蒋某乙,1988年11月10日出生,现已成年,未婚。原、被告结婚前,原告与他人谈过恋爱。结婚后,被告因原告婚前与他人谈过恋爱而心中总是生疑,多次羞辱原告,有时会殴打原告,伤害了夫妻感情。2002年,原告因被告羞辱、殴打原告而去广东务工。2005年,原告因大女儿生育小孩需要照顾而回到被告家中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可。尔后,被告又因对原告婚前恋爱的疑虑,时不时羞辱原告。2015年8月19日,原、被告发生吵打,原告因伤而去医院治疗,被告未去医院照顾。之后,原告一直居住在外,双方没有联系。2015年8月31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户籍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各抒己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婚姻关系能否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事实婚姻已有三十余年,并生育了二个女儿,可见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和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原告婚前与他人谈过恋爱而总是心中生疑,时有吵打。但夫妻之间没有太大的矛盾,亦无原则性纠纷,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放下心中疑虑,相信原告,珍惜彼此的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关心,共同努力经营好家庭,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完全改善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