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常骆红诉朱广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骆红,朱广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649号原告常骆红,女,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院*号楼*号,身份证号4128291973********。委托代理人周桂仕,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广乔,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号院**号楼*号,身份证号3413221989********。原告常骆红诉被告朱广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查封担保人胡晓宏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33号楼1单元1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第08010208**号)一套,查封被告朱广乔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东国基路南6号楼15层1507房屋(合同号:12988990)一套。经调解,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且已即时履行,本案审理终结。现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两套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胡晓宏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33号楼1单元1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第08010208**号)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朱广乔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东国基路南6号楼15层1507房屋(合同号:12988990)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贾郑兴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