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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李泽辉、楚锋华、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李泽辉,楚锋华,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负责人周妙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羿,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新纪,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泽辉,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楚锋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朱平,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泽辉、楚锋华、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282656.27元,利息26838.48元、罚息8528.27元,一审案件诉讼费5500元,本案执行费422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9月1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7743.02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323523.02元,本案执行费422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