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辉与被告申珍贵、许梨花、申海昕、申宇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辉,申珍贵,许梨花,申海昕,申宇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王玉辉,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申珍贵,男,194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梨花,女,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海昕,男,199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申宇昕,男,201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庾苗苗,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辉与被告申珍贵、许梨花、申海昕、申宇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辉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玉辉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若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