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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某甲等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芮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被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6日被依法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乙,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被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6日被依法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丙,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被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6日被依法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欧阳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被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6日被依法重新取保候审。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芮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欧阳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欧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欧阳某及董某丁(行政处罚)、谭某甲(行政处罚)、谭某乙(行政处罚)等人在风陵渡开发区商业街东侧其原自留地内阻拦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后开发商董某戊报警至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风陵渡分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杨某甲、郭某某、协警杨某乙到现场出警,民警到场后因现场人员较多,不利于调解工作,经向单位领导汇报后出警人员决定将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欧阳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调解,后遭到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欧阳某等人的阻挠、撕扯,风陵渡分局又先后指派民警赵某甲、孙某某、王某甲、樊某某、党某某五人到现场协助出警,被告人董某甲打电话将其儿子被告人董某丙叫到现场,被告人董某丙到达现场后手持砖头,在准备对公安民警进行殴打时被民警夺走。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欧阳某与民警撕扯过程中致民警王某甲、樊某某、杨某甲、郭某某、协警杨某乙五人警服及衣服被撕烂,民警王某甲、协警杨某乙手部受伤。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材料、“110”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甲、董某戊等21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欧阳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欧阳某四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欧阳某在六个月以下拘役量刑。被告人董某甲辩称:我自愿认罪,很后悔,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判处。被告人董某乙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现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判处。被告人董某丙辩称:我自愿认罪,以后再不做违法犯罪的事,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判处。被告人欧阳某辩称:我自愿认罪,很后悔,以后遇到事情不再冲动,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欧阳某及董某丁、谭某甲、谭某乙等人在风陵渡开发区商业街东侧其原自留地内阻拦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杨某甲、郭某某、协警杨某乙到现场出警,民警到场后因现场人员较多,不利于调解工作,出警人员欲将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欧阳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遭到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欧阳某等人的阻挠、撕扯,该局又先后指派民警赵某甲、孙某某、王某甲、樊某某、党某某五人到现场协助出警,被告人董某甲打电话将其儿子被告人董某丙叫到现场,被告人董某丙到场后手持砖头,准备对公安民警进行殴打时被他人夺走。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欧阳某与民警撕扯过程中致民警王某甲、樊某某、杨某甲、郭某某、协警杨某乙五人警服及衣服被撕烂,民警王某甲、协警杨某乙手部受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人民警察证复印件13张,证实:尚某某、王某乙、董某己、荆某某、徐某某、姚某某、郭某某、张某乙、李某甲、赵某乙、杨某甲、王某甲、樊某某为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民警。2、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证明,主要内容:杨某甲为该局派出所民警,李某乙、赵某甲为交巡警大队民警,因该三人警察证丢失,故无法提供警察证复印件。杨某乙、孙某某、党某某为单位协警。3、董某戊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0时左右,我们在风陵渡商业北街“东盛花园”商务楼项目工地开挖地基,董某丁及妻子等人前来阻拦,致使装载机不能正常进行作业。我们所开发土地的使用证及施工许可证已办理。4、受案登记表,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在办理董某甲等人妨害公务案中发现违法嫌疑人董某丁在风陵渡开发区“东盛花园”工地进行阻拦,致使该工地无法施工,受案意见为: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5、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110”值班记录簿,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9点59分,号码为1383594****电话报称商业北街工程阻拦干不成。处置情况:通知交巡警李某乙出警。6、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情况说明及照片,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9时59分,我局“110”指挥室接到电话号码为1383594****(董某戊)的报警称:位于风陵渡开发区商业北街的安厦工地施工遭到阻拦。接警后,“110”指挥室指令分局治安大队出警,治安大队民警将阻挡施工的董某丁及工地负责人带回分局调查了解,在对阻挡原因了解期间,董某甲等人在该工地阻挡,我局交巡警大队及派出所民警于当日10时30分许赶到工地,到达现场后发现董某甲、董某乙、谭某乙等人在阻拦施工,出警民警劝董某甲等人不要再阻挡施工,并让董某甲等人派出代表及开发商共同到分局调解室进行调解,董某甲等人不听劝阻,由于现场情况复杂,围观起哄人员众多,最后情绪激动的董某甲等人与民警发生冲突,阻拦警车并对出警民警谩骂。发生冲突后由于现场陷入混乱,现场处置警力不够,我局刑警大队民警于当日11时接到“110”指令,赶赴冲突现场进行支援,到达现场后,将阻挡工地及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董某甲等人与施工方负责人带回单位执法场所调查。在执法过程中,董某甲等人与出警民警发生冲突,将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并摔坏,现无法对数据进行恢复。由于出警民警身体所受的不同程度伤害均为皮外伤以及警服被撕烂,故受伤民警没有对所受伤情进行鉴定,只是照相留存证据。出警中受伤民警有王某甲、樊某某、杨某甲、郭某某、杨某乙。7、杨某甲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0时40分左右,我和郭某某、杨某乙到商业北街“苏晋花园”小区对面的工地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人阻挡施工,我们便对阻挡施工的人劝说,他们不听,继续在现场大吵大闹执意要阻拦施工,经向王所长请示,决定把他们带回单位询问。这时,交巡警大队的李某乙、赵某甲、孙某某也来到了现场,杨某乙和郭某某将董某乙带了几米远的地方,董某甲和谭某乙就向杨某乙扑过来,董某乙又返身把郭某某拉倒在地,董某甲和谭某乙把杨某乙压在身下。由于当时我一手拿着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只能用一只手去拉,欧阳某就把我推倒在地,执法记录仪也摔到地上,我捡起执法记录仪没顾着看,就赶紧过去拉欧阳某,当时欧阳某冲向杨某乙。把欧阳某拉开后,王所长和樊某某也赶过来,王所长就问现场情况,说了几句话,董某丙就从远处跑过来,顺手在地上捡起半块转头准备打我们民警,我和王所长就赶快上去把董某丙拉住,刚把董某丙拉开,董某丙又去拉扯赵某甲,同一时间,谭某乙拿起土块一直砸我和樊某某,我和樊某某就过去拉住谭某乙责令其不要再砸了,控制好谭某乙以后,我看见拉扯完赵某甲的董某丙又去推我们民警,我看到王所长马上就要被推到五米左右的地基里,就赶快拉住王所长,王政委带的治安大队、刑侦大队也赶到现场把人带走,我和郭某某带着董某乙到达风陵渡分局执法场所。8、郭某某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0时30分左右,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派出所王某甲所长安排我和杨某乙、杨某甲到商业北街“苏晋花园”小区对面的工地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人阻挡施工,这个阻挡施工的事,已经过多次劝阻和协调,他们仍要阻挡。我们这次再进行劝阻,他们大吵大闹,执意阻挡施工。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欧阳某等人以不同的方式阻碍执行公务。9、赵某甲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1时左右,李某乙通知我和孙某某到开发区商业街“苏晋花园”对面协助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后看到派出所杨某乙等三人在劝导阻拦施工的人员,下车后看到杨某乙正在带离一个长发的女人离开现场,我和孙某某赶紧维持秩序。这时听到几个女人的叫骂声,抬头看到杨某乙被几个人压在身下,只有脑袋露在外面,杨某甲和郭某某在帮助劝导同时被周边的几个人推倒在地,并且被殴打,现场秩序一片混乱。我赶紧跑到警车上拿了一支警棍想维持现场秩序,我右手拿着警棍,到杨某乙被摔倒的地方劝说上边压着的人起来,有话好好说,不能殴打执法警察。突然我感到警棍被人抓住了,赶紧用左手抓住另一头,保护警棍,在抢夺中警棍按钮不知碰到了什么地方,我只感到左手轻微麻了一下。这时有人在我后脑上打了两拳,并拽着我向后倒去,等我起来,只见一个穿浅色衣裳操外地口音的男子指着我,嘴里不知叫骂着什么。我这时觉得有点头晕,现场有点乱,当我从地下走上来的时候,见到孙某某倒在地上有个女人在殴打他,我忙向前阻挡,还没走到,一个50岁左右的人将我扑倒在地,一连打了我三拳,我下意识地抬起右臂挡了过去。这时有人将我从后面使劲推了四五下,前面是三四米深的地基,我赶紧挣扎起来跑到大路上。这时有一年轻人从后面拽住我的衣领企图将我摔倒,挣扎的过程中,警棍被人从手中强行夺走,这时我感到一阵眩晕,后面的事情想不起来了。10、孙某某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1时许,交巡警大队李某乙派我和赵某甲到开发区商业街“苏晋花园”对面协助派出所出警。我们到达现场执法时,遭到了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欧阳某等人的围攻、撕扯和殴打,致使我的右手中指受伤。11、樊某某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1时许,我与王某甲所长、党某某赶至商业北街事发工地,看到杨某乙、孙某某、郭某某、杨某甲浑身是土,郭某某的警服被撕烂。王所长到现场后劝阻并安抚群众的情绪,这时董某丙从地上捡起一块半截砖,董某丙持砖准备殴打民警,王所长将董某丙手里的砖头夺下并将其控制。这时在场的两名妇女(谭某乙、谭某丙)抓住王所长的衣服将他拉倒在地,董某乙在王所长的手上乱抠,杨某乙就赶紧上去拦,这时欧阳某抓住孙某某的头发,我抓住欧阳某的胳膊并将其控制。后我和孙某某准备将欧阳某带上警车,董某乙抓住我的衣服不让我带人,谭某丙也拉住我的衣服。我返回到马路上的警车时,看见赵某甲被董某甲和董某丙抓住衣服,就跑到赵某甲跟前将董某甲拉开。看见谭某丙抱住孙某某的腿躺在地上,我将谭某丙从地上扶起,谭某丙、董某丙和董某甲扯住杨某乙的衣服并将杨某乙往旁边的土沟里推,我和杨某甲等人赶紧上去制止并将董某丙拉开。这时王政委带刑警队和治安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把阻挡人员带回到公安局。12、党某某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上午,我到开发区商业街“苏晋花园”对面出警中,董某丙拿砖头向王某甲跑去,同时挥舞着拿砖头的手,王某甲赶紧抓住董某丙的手让他放开,董某丙反而用另一只手抓住王某甲的衣领。与此同时几名妇女冲上来拉王某甲,我见状赶紧上前分离他们,当我还没有走到人群跟前时,又从村里方向冲来一老一少两名男子,年轻的拉住孙某某的衣服,年龄大的挥拳向赵建斌头部打去,一时间乱作一团。我拉开王某甲身后的一名年轻妇女,那妇女又转身扑向孙某某,和年轻男子一起将孙某某压倒在地,挥拳乱打,我上前拉孙某某时不知谁向我后肩扔了一块石头,打在我右后肩关节处。后王政委带民警赶到将当事人带回执法场所。13、杨某乙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0时30分左右,开发区派出所所长王某甲安排我和郭某某、杨某甲三人去开发区商业街“苏晋花园”对面出警,在出警过程中遭到了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等人撕扯、殴打,董某乙把我的手抠烂。14、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8日至9日,风陵渡分局交巡警大队多次接单位“110”指令,称风陵渡开发区北街有人阻挡施工,出警后因无法现场调解,后移交分局派出所处理。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月17日,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以董某丁、谭某乙、谭某甲等人在风陵渡开发区“东盛花园”工地多次阻挡,致使工地无法正常施工为由,对其三人各行政拘留10日。16、询问张某甲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我们在工地准备拆除篷子时,遭到了董某甲家人的反对和阻拦。一个穿便服的公安民警上前说让他们解决问题,阻挡的人说就在这里解决,然后民警就拉其中一个女的。在拉的过程中,他们二人顺着半坡往下走,可能是都站不稳,都摔倒在地,我们看见后立即将他们拽起来了。扶起民警后,见民警手背上冒出很多血,上衣有被扯过的样子。扶起二人后,便见一个穿浅色衣服的小伙子手拎半块转头问谁打了他妈,这时分局王所长上前让无关人员离开。17、询问董某戊的笔录及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9时许,我们工地装载机在作业过程中,董某丁和他媳妇站在装载机前面阻止施工,我就打电话报警了,随后我就和董某丁来到公安机关了。18、询问董某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0时许,我在工地招呼挖地基,董某丁和其妻子挡住不让挖。我们合伙人中有人报警,公安分局民警出警后把董某丁和报警人带回公安分局处理事情。过了20分钟,几个民警来到工地现场,指挥建房合伙人拆除董某丁在工地上搭建的帐篷,董某甲还有几个家人挡住不让拆,公安分局一个穿浅色棉服的民警就去劝阻董某甲及其家人。在劝阻时董某丁的侄女与这个民警发生撕扯,双方摔倒在地基坑里,是董某丁的侄女把民警推到坑里的,民警先掉下去,董某丁的侄女也掉下去了。二人摔下去后,分局民警和董某丁的家人大概共十几个人全部下到坑里,双方撕扯在一起了。后他们又都从坑下上来了,我看见分局穿浅色棉衣的民警右手背上流血了,董某甲的家人一直在殴打民警,民警一下都没有动手。后又来了两辆警车和不少民警将董某甲及其家人带走了。19、询问石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早上10时许,我和合伙人在工地上挖地基,董某丁和其妻子挡住不让挖,董某戊报警,公安分局民警出警后把董某丁和董某戊带回公安分局处理事情。过了二三十分钟,来了几个民警到工地现场指挥我们拆除董某丁在工地上搭建的帐篷,当时我和董某庚、向军、张小平等五六个人去的。在拆帐篷时董某甲和他家人挡住不让拆,公安分局一个穿浅色棉服的民警就去劝阻董某甲及其家人,四五个女人将穿便衣的民警压倒在坑里,其他民警过去救被压倒的民警时也被他们压倒在地上,双方僵持了四五分钟后就分开了。董某甲打电话叫了他儿子,同时过来了几名民警,董某甲儿子到现场后拿了半块蓝颜色砖,这时有人用土块砸民警,但是我没有看清是谁砸的。随后民警想离开,董某甲他们跑到车跟前挡住不让走,并从一民警手中夺走了警棍,后又来了两辆警车将董某甲等人带走了。20、询问赵某丙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早上10时许,我到我们合伙开发的工地施工,结果遭到董某丁和其妻子的阻挡。他们站在铲车前,我们就把他们拉到了路边上,然后董某戊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儿,听合伙人说分局警车马上就到工地,叫我们拆除工地上的篷子。我们几个在拆篷子时,董某甲等人阻拦。当时“虎子”劝说那个30岁女的,那个女子骂着,并拽着“虎子”衣服,结果把“虎子”推到了大坑里。董某丁一家人看到“虎子”被推到大坑里后,就上前将“虎子”按到地上,董某丁妻子抱着“虎子”大腿,董某甲的妻子用手抓着“虎子”衣领,把“虎子”按倒在地,那个30多岁女的用手抠“虎子”的手。其他民警有的被董某丁、董某甲那帮人按到地上,有的被拉着。我和小平将“虎子”拉起来了,“虎子”就到路边警车上坐着。后来分局又来了四五个民警将双方分开,民警除了“虎子”外都没有受伤,当时董某甲儿子不知道从哪里拿了半块砖头准备打民警。21、询问杜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0时许,我在工地招呼挖地基,结果遭到董某丁等人的阻拦,后公安分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董某甲的家人对民警撕扯、阻挡。询问王某丙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0时许,董某甲及家人阻拦工地施工,分局三个民警在劝说董某甲家人时,因劝说不行就往一边拉,在拉的过程中两伙人就混在一起。我没有看到谁动手,看见有个民警的右手流血了,好象是叫“虎子”。看到董某丁家中一个男子手拎着半块砖头,但没有打人。再后来分局又来了一些民警将双方分开,并把董某丁家人带走了。23、询问董某庚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0时许,我在工地招呼挖地基,董某丁和其妻子挡住不让挖,我们合伙人中有人报警,公安分局民警出警后把董某丁和报警人带回公安分局处理事情。过了20分钟,几个民警回到工地现场,指挥建房合伙人拆除董某丁在工地上搭建的帐棚,董某甲还有几个家人挡住不让拆,公安分局一个穿浅色棉服的民警就去劝阻董某甲及其家人。在劝阻时这个民警与董某丁侄女发生撕扯,双方摔倒在地基坑里,是董某丁侄女把民警推到坑里的,民警先掉下去,董某丁的侄女也掉下去了。二人摔下去后,分局民警和董某丁的家人大概共十几个人全部下到坑里,双方撕扯在一起。后他们又都从坑下上来,我看见分局穿浅色棉衣的民警右手背上流血了,董某甲的家人一直在殴打民警,民警一下都没有动手。后又来了两辆警车和不少民警将董某甲及其家人带走了。24、杨某丙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7日11点左右,我在“东盛花园”挖地基,当装载车进入工地正在施工时,董某丁、陈某某、宁某某、董某辛等人进行阻拦,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25、董某壬的书面证明,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0时许,我经过商业街看到工地有好多人,有董某甲几个人,还有几名民警,不一会儿,又来了几个民警。这时民警要将一名女子带走,董某甲家人将一名民警撕扯推下土坡,几个民警将他们拉开,没一会儿,又来几个人,有人要跟民警拼命,看见有人手上有砖,几个人将民警推倒在地乱撕扯,后来民警过去阻拦,双方发生撕扯,有两个民警倒地,之后我就走了。26、询问董某葵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吃完早饭,我女儿董某乙和其丈夫欧阳某去风陵渡东柏台村的自留地,之后董某丙和我也去了,我到后看见董某甲和他媳妇、董某乙和欧阳某、二弟媳妇与民警在坑里厮打在一起,我二弟媳妇和三弟媳妇在坑里躺着,我女儿在扶她们,随后民警将我们家当时在场的人带到公安机关了。当时我看到一个民警手上拿着警棍,没有看到民警受伤。27、询问董某丁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8时许,我和妻子在位于风陵渡开发区商业北街中段的自留地转,看见有铲车准备挖我们家自留地的土,我四兄弟媳妇王会芳也来到地里,我们就去挡铲车,有人将我们拉开。过了一会儿,警察来后,将我们双方制止住,不让铲车挖,我就和开发商去了公安机关。到公安机关后我听警察说开发商都说了不让你们挖,你们怎么还在挖土,后警察就开车去了现场,开发商也去了。我到现场后看见我媳妇和我兄弟媳妇在工地里铲车挖的路中间躺着,我记不住是我媳妇还是我弟媳妇抱住一个警察腿不让他走,我就走到她们旁边,她们说是被警察打了,接着我侄女董某乙、侄女女婿欧阳某、董某丙、我妻子、我兄弟与我三兄弟媳妇谭某乙就被公安机关带走了。28、询问谭某甲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我吃完早饭后去了自留地,和我丈夫将在地里耕地的铲车挡住,铲车停住后,公安人员来了,现场很乱。至于谁和谁发生冲突我没有看见,之后又有公安人员来了将我们带到公安机关。29、询问谭某乙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0时许,我和丈夫董某甲去商业北街的工地,去的时候我二哥已经和民警到了公安机关。到了后,我与我二嫂、四弟妹、侄女董某乙四人站在地里的帐棚旁边,民警来了后就发生冲突,当时我没有说话,我和我侄女被一名民警从两米高的土台上直接推下去,被推下去后民警就开始打我。30、讯问董某甲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吃完早饭,我四兄弟媳妇叫我,说地上有人耕地了,你过去挡一下,之后我就过去了。过去后发现耕地的人不在了,我就在地里坐着,一会儿,公安机关的人过来了,要拆我在地上搭的篷子和篷子里面的床,我妻子、二嫂、侄女上去挡不让公安人员拆。后来公安人员和没穿公安衣服的与我妻子、二嫂、侄女打起来了,我见我妻子她们三个在地上趴着,就上去挡,也不知道是谁用电棍打了我几下。之后公安机关的人员又来了几个,我挣扎着不愿意来,要求现场处理,公安人员就将我拉到了车上,带回公安机关。在我和公安人员发生冲突之后,我打电话给我儿子说“你妈让人打了,你赶紧来”,我儿子就走着来了。没有看见我儿子和公安人员发生冲突。我二哥和我二嫂阻挡施工车辆了,其他人没有阻挡。我身上的右手无名指末端有些发青,上衣左侧烂了,脸上有电警棍打的痕迹,现在头疼。右手无名指是和公安人员发生冲突时造成的,衣服不知道怎么造成的,脸上和头疼也是和公安人员发生冲突造成的。31、讯问董某乙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0时许,我妈从东柏台村的家里叫我去村西的自留地里,说有人要推我们在村西的自留地。我一个人骑上电动车到了后,在地里站了一会儿,看到有人用钳子拆我们在自留地上用帐棚搭的房子,我就上去阻挡,当时我三妈、二妈、三爸、二爸、四妈、四爸及我丈夫欧阳某在阻挡要拆我们房子的人,和他们在争吵。民警过来给我们说,让我们到公安机关去说这个事情的处理办法,我们说不去,就在现场说。当时现场人比较多,嘴比较杂,民警要带我们去公安机关,我们不去,民警拉着我们走,我们家人和民警在撕扯,由于地不平我三妈被拉倒在地上,我过去扶我三妈,也被弄倒。民警非得带我们去公安机关,我们不去,有民警用电棒在我身上电,让我们去公安机关解决问题,然后三个民警将我抬到警车上带到公安机关。我只看到我二妈、三妈、三爸、四爸和民警撕扯时被弄倒在地上,有民警要带我回公安机关,他拉我,我将他拉倒在地,我也倒地将他的手抓破。32、讯问董某丙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0时左右,我爸给我打电话说我妈在地里被公安打了,我挂了电话在家里拿了一根甩棍就走着到了地里。到了地里,我问我爸谁打我妈,他说是公安人员,我走到我妈跟前,问谁打她了,我妈没说。我就走到一个个子不高的公安人员跟前,这位公安人员让我将砖头放下,我就跑到跟前,个子低的公安人员跟着拉我,他拉我我就甩他,就这样我和这位公安人员都倒在地上,倒地以后我甩那位公安人员,用右胳膊甩了两下。甩开以后,我四妈过来拉着我往外走,让我走开,不让我管事,我没有听,手上砖头不知道被谁夺走了,我见我爸在坑底下用拳头打公安人员,公安人员上去拉我爸,我爸和公安人员拉在一起。我就上前,见公安人员用电警棍对着我爸脖子上电了一下,我就上去推了他两下,没有推动,就往我爸跟前拉那个人,我爸拉那个公安人员,那个公安人员挣脱后,我和我爸就追那个人,我妈拉住那个公安人员不让他走,我见我爸过去将那个公安人员的电警棍夺走。这时边上的人将我们拉开,我和我爸抢电警棍,我爸不给我。过了一会儿,我见我舅来了,我舅问我谁打了,我和我舅说公安人员,说后我看见我妈抱住一个刚从车上下来的公安人员右腿不放,我就走到这位公安人员前胡骂,那个公安人员手上拿了一电警棍,但没有动手,过了一会儿,公安人员来了将我拉到车上带回公安机关。33、讯问欧阳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16日10时许,我三妈从东柏台的家里叫上我去风陵渡开发区商业北街“苏晋花园”对面的工地,说“苏晋花园”小区对面工地的施工队要用我们本家的自留地,土地的赔偿等其他方面还没有协调好,要拆我们在自留地上盖的篷子,我就跟着我三妈到了工地。到工地后,过了一会儿,工地施工队的人要去拆我们的棚子,我和我三爸、三妈、四爸、四妈、亲妈及我妻子在挡施工队的人,不让他们拆,施工队的人打了我三爸,公安民警将我们双方拉开。过了几分钟,我三妈、亲妈及我妻子就坐在工地挖的坑里地上开始喊,不让施工队的人拆我们的棚子。当时施工队的人和公安民警都在跟前,要往我们的篷子那里走,我三妈抱住民警的腿,接着就纠缠在一起,有民警用电棒电我媳妇和我三爸。然后我就下到坑里,用拳头打了个子高的拿电棒的那个民警,和那个民警拉扯到一起,紧接着又和其他两个民警发生拉扯,他们将我按倒在地,我说有话好说,民警就将我放开。我三爸的儿子董某丙来到工地,手上拿了一块砖头走到坑里,举着砖头问谁打他妈了,我让他将现场公安民警的警号全部用手机拍下。随后有民警喊,将有关人员带到分局,我们不让民警将人带到分局。我拽住跟前一个个子较低的民警的头发,将他拉倒在地,往前走找我媳妇,碰到董某丙舅舅,我和他说了两句话,随后我媳妇、亲妈、三爸、董某丙被公安民警带走,其他人用车将我和我三妈送到公安机关。施工队有两个不认识的人用拳头打了我三爸,因为有个民警用电棒电我媳妇和我三爸,所以我用拳头在那个民警的脸上打了两下,没有注意董某丙有没有打民警。现场看到我三爸和民警撕扯,我三妈开始时抱着民警的腿,其他人当时有没有打我没有注意。34、光碟,主要内容:公安机关对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欧阳某依法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3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欧阳某的身份基本情况。3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用土地协议书、关于投资建设柏台沟的优惠方法、关于风陵渡经济开发区2006年第一批建设用地的批复,主要内容:安厦房地产公司具有建设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37、补偿领取情况证明,主要内容:2003年至今董某甲等人涉及的土地补偿款、附着物补偿款,已全部发放到位。38、董乃琪的书面证明,主要内容:2003年至2013年董某丁家的土地补偿款已全部发放。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对以上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被告人董某甲提供的证据有:照片1张,主要内容:董某甲在和民警撕扯过程中,其所穿的上衣被扯烂。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欧阳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惩处。鉴于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欧阳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参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四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综合量刑予以判处,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董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董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欧阳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罗洪泽审 判 员  张中让审 判 员  赵创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秦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