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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934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9年6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鞠哲,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9年12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已和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含印人��陪审员王大僧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