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晓勤与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勤,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勤,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被执行人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刘学忠。申请执行人李晓勤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晓勤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5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晓勤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晓勤尚未受偿的债权5305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晓勤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