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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潮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项永南与郭秀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永南,郭秀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项永南。被告郭秀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开发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永南诉被告郭秀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