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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刑初字第4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务工。2010年11月1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莱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在青田县温溪镇大事利鞋厂附近的快餐店里吃午饭期间喝了约一杯劲酒(白酒),后其不顾已经饮酒的事实仍无证驾驶浙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青田县温溪镇洲头村方向。当日12时10分许,当车行至青田县温溪镇洲头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当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血样,其送检的血样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0.99mg/ml,高于醉酒驾驶0.8mg/ml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侦查过程报告、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青公行决字(2010)第10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14)丽青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书,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5)毒检字0514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曾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法律处分的前科行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刘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