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862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常文东,山东同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文东、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刚结婚不久被告就动手打原告,此后经常打原告及家人,以致原告不敢回家,婚后几年经常在娘家居住。双方无法正常交流和沟通,无法正常生活,根本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当时我年轻一时冲动对不住我对象,现在女儿也能上学了,我们也办理了二胎证,以后绝对不会出现以前的事了,希望我对象给我一次机会。原告围绕诉求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被砸车辆花费清单四份证明被告存有家庭暴力情形。证据2、原告被被告打伤的照片三张证据3、被告打伤原告的弟弟赵忠强,伤害部位的照片总共11张。证据4、结婚证以上均系复印件,原件在派出所的视频资料上,均能证明被告存有家庭暴力情形。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车花了2480元,我出的费用。派出所罚款600元,我也拿了。证据2、我看不清,结婚五年了,那天有点小激动,我妻弟买车时,我拿了1.7万元,那天下午,村里有结婚的我喝喜酒了,我对象让我去接她,我让我妻弟去他没有去,我骑着电三轮去的,回来碰到我妻弟开着车,一着急就把他的车砸了,这些都是我的错。证据3、我看不清。他下来车我给他要车玥匙,他一跑就摔倒了。这事派出所给处理完了。证据4、结婚证没意见。围绕其辩称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携女儿王琳柯与被告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因被告常外出打工,原告带女儿亦经常回娘门居住。其间二人亦曾因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6月23日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门居住,后提起离婚诉讼。同年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15年5月12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导致二人生气闹杖,但原告未有相应证据证明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并且二人均认可正在申报婚育二胎,由此认定二人夫妻感情尚可,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且被告一再请求原告对其给予原谅,足以说明被告对婚姻抱有极大希望,只要二人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多加沟通、互敬互爱,为孩子及二人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和谐家庭并非无望,据此,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春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