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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宜和昌机械(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95-1号申请执行人宜和昌机械(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正雄,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正鑫机械有限公司,(A)。法定代表人吕纯正。申请执行人宜和昌机械(厦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正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厦门市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将本案报送该院参与分配。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朝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