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娟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程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