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世义与北京睿博大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王世义。被告:北京睿博大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杨贵庄村西御稻街与新丰路交叉口处。法定代表人:赵秀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义与被告北京睿博大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一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树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