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可一与周霆、许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斌,周霆,杨可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斌,男,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霆,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君平,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可一,女,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包萍,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宗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霆与许斌、杨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3日,原审被告许斌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斌申请再审称:自己与周霆之间从2010年就有金钱上的往来,2013年2月1日之前共欠周霆600000元(包括180000元在内),因自己无力偿还,所以把本市东白菜园x号x室房屋直接过户给周霆,过完户之后我就不欠周霆钱了,自己收回了两张打给周霆的借条,只是这张借条(借186000元的)没有收回。自己与杨可一于2013年1月10日领取结婚证,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向周霆借款180000元,是用于偿还自己婚前借刘松、徐海波的款项,这笔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这180000元借款杨可一不知情,与杨可一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周霆称:许斌从2010年开始就向本人借钱,到出卖本市东白菜园x号x室之前大概欠我600000元,许斌将他父亲的房子卖掉来偿还欠我的债务600000元,但此外许斌又向我借了186000元。许斌说如果我不把186000元借给他,他就不把房子过户给我还600000元。在2013年2月1日房子过户当天我就把三张借条原件还给了许斌,许斌打了一张收到600000元的收条给我。许斌向我借的186000元至今未还,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杨可一称:1、自己虽然与许斌登记结婚,但没有举行婚礼,并没有与许斌共同生活在一起,自己始终与母亲二人居住。2、原审诉讼标的的180000元,是许斌为偿还婚前的借款,向被申请人周霆借款180000元,这笔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人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也没有享受举债带来的利益。3、其次周霆在出借时,明知许斌该借款是用来偿还刘松、徐海波的债务,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4、许斌当庭明确表示18万元的借款是用于偿还许斌婚前借刘松、徐海波的债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再审,撤销(2014)秦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许斌向周霆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周霆(身份证号码××)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186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5月31日前归还,立此为据。”2013年2月1日,周霆向银行申请了金额为180000元、收款人为许斌的本票。后被告许斌未按期还款。许斌和杨可一于2013年1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许斌提出自己所借周霆180000元已还清,但其借条仍在被申请人周霆处,许斌并在借条上承诺于2013年5月31日前归还186000元的债务。许斌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2013年2月1日把本市东白菜园x号x室房屋过户给周霆(作价600000元)包含偿还180000元借款,因而许斌提出自己所借周霆180000元债务已还清的主张证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许斌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盛 冰审 判 员 刘 慧审 判 员 速振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小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