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商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商某某,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滦县榛子镇。被告:赵某某,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文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