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刘某。被告:卢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