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刘某。被告:卢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