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春平、闫明全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平,闫明全,张金梅,闫鸿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95-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平。申请执行人:闫明全。申请执行人:张金梅。申请执行人:闫鸿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武城公司)。张春平、闫明全、张金梅、闫鸿晟与人保武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607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保武城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张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国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