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熊某与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顺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上饶县权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张宣某、张华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谢召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熊某,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顺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上饶县权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张宣某,张华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谢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1986号原告:严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熊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付云奔,男,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顺汽运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绸花,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地址:高安市。负责人:李文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钦帆,女,人民财保高安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上饶县权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上饶县。法定代表人:陈星智,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宣某,男,汉族,安徽宿州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张华某,男,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地址:周口市。负责人:张新黎,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皮中华,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立杰,男,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谢康启,男,该公司经理。被告:谢某某,男,河南省太康县人,住河南省周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熊某与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顺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上饶县权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张宣某、张华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谢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熊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所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熊某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顺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上饶县权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张宣某、张华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徐红兵审判员 辛诚勤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