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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丹、慈溪天地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钊勇。委托代理人:陆建波。被执行人:华丹。被执行人:慈溪天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裕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傅裕春。被执行人:龚定浩。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丹、慈溪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傅裕春、龚定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7095022元及利息,另应承担执行费62875元。经查,被执行人慈溪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及傅裕春名下的财产正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6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