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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垦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顾某与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垦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顾某,女,汉族,第四师七十团十五连职工,住第四师七十团。被执行人季某,男,汉族,住新疆伊宁县。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伊垦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顾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8月10日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0000元。2015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季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顾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2012)伊垦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顾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文 武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