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陆追玉与陆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追玉,陆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陆追玉。委托代理人:郑同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张磊,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追玉与被告陆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追玉撤回对被告陆张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陆追玉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