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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苏再科申请执行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再科,李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苏再科,男。被执行人李永刚,男。本院在执行苏再科申请执行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04)永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永刚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苏再科付清购货款8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法院(2004)永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冬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