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一初字第336号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浩,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复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鹏 来源: